“永不海禁,官府保證所有出海貿易的船只安全?!”
眾多廣州府鄉紳聽鄭成功當眾宣布永遠開海,且改市舶司為粵海關,眾人嘩然。
大海對于嶺南地方的鄉紳來說還頗為重要,一些鄉紳或明或暗從事與外洋的關系,或者他們可以通過大海與閩地、江南進行貿易。從海路將貨物運到閩南、江南,總比從陸地上運輸更加方便。
如果是別人這樣說,廣州府的鄉紳們還不相信搖搖欲墜的南明朝廷有能力保證海商在附近海域的安全,但鄭成功是鄭家海盜的接班人,他的確有能力保護東南沿海商船的安全。
“另外,對外洋的貿易應當制度化,保證對外洋貿易的信譽——身家殷實者可以單獨或者合辦商行,前往官府進行登記,留部分本金在官府作為注冊資本,官府為其貿易背書。有官府背書者,如果本地商人違約,則官府代為賠償洋人部分本金,而后查抄違約商人資產充公、逮捕入獄。如有外商違約,官府出面追究外商的責任。商行還可以獲得關稅上的優惠。”
鄭成功又宣布了與粵海關配套的商行制,希望能夠通過減稅引導廣州城的商人組建一種類似于近代企業的結構——商行,讓對外貿易體量擴大。他不可能強迫商人按照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的現代企業結構進行貿易,只能盡量引導。
“以下為所有從事與外洋貿易的商行、普通商人所應當遵守的十三條行規。”
“第一條,華夷商民一視同仁,只談買賣,華夏商人不得因為對方是蠻夷而魚目混珠,故意販賣劣質商品獲取短期利益,卻損害華夏商人長久之信譽。同理,若是蠻夷欺騙我等,則永逐華夏,從此不再來往。”
“第二條,華夷商民應嚴格恪守契約精神,貿易數額超過一千兩以上之買賣應簽訂紙面契約,有公證人在場佐證。違反契約精神之商行、商人,將被禁止貿易,嚴重者鋃鐺入獄。”
“第三條,銅、鐵、火藥、硫磺、硝石、鹽、糖、五谷等物品暫且禁止販賣至外洋,轉由官府經營收購。”
“第四條,在官府與外洋諸國簽訂通商條約之前,紅毛人,也即是洋人可以到各個關口臨時居住、從事貿易,但需要到官府登記,獲得官府允許,否則將一并驅逐……”
“第五條……”
鄭成功林林總總宣布了十三條行規,與粵海關、商行制度相輔相成,初步奠定與洋人貿易的格局。他宣布的規定有些在宋明已有施行或者出現雛形,有些則沒有明文規定或者根本就前所未有。
廣州府的鄉紳們聽得目瞪口呆,他們不曾想鄭成功一個海盜之子,剛剛收復廣州府便提出了針對外貿的一系列規定。
鄭成功環視眾人:“諸位有何意見,可盡管提出。”
眾多鄉紳見鄭成功積極促進對外洋的貿易,符合沿海不少人的利益,他們哪會反對,不如說支持還來不及。
“改市舶司為粵海關、設商行、立行規之事,固然是極好,但是如今天下十之七八被清兵和降將所奪,大明江山只剩下二三分。忠孝伯應當將重心放在應對清兵反撲、北伐恢復大明江山之上。”陳邦彥、陳子壯等義軍首領將恢復大明江山列為頭等重要之事,提醒鄭成功廣州府尚未安全。
“抵擋清兵南下、伺機北伐之事當然時刻不忘。但是我們應該考慮更加長遠之處,解決萬歷至崇禎以來的一些弊端,積攢錢糧,方可有足夠的力量北伐。所以接下來,請各位大人能夠帶頭捐贈錢糧,壯大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