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瓦爾克尼爾一邊自嘲自己是巴達維亞蘇丹;一邊看著這么大的不用交異教徒丁銀的空子,華人就是不往里面鉆。
華人社區的封閉性、排外性,以及自身背后有個幾千年的文明,以及此文明之下的一整套體系,這就導致了一個問題。
用荷蘭的法律管華人,會讓華人極端不適應,甚至會嚴重激化矛盾。
就拿最簡單的繼承權來說。
大順這邊基本上是均分繼承法,除了祖產祖業和爵位之類外,在民間,默認是父親一死,兒子平分家產。
這與荷蘭的羅馬法系不同,荷蘭這邊是遺囑最優。
但如果遺囑和華人的習慣法沖突怎么辦?
比如一人死前,遺囑說把所有財產都給最寵的小妾生的小兒子,嫡長子一個子都不給,按照荷蘭的羅馬法是要遵守遺囑。
但按照華人的習慣法,縣官會直接判這遺囑無效,誰敢判遺囑有效?
再比如離婚問題,一個華人女子在巴達維亞的咖啡館喝了杯咖啡,拋頭露面,和咖啡館里的人交流,于是被休妻。依著理學教法,是可以被休的;但依著荷蘭的法律,是不能判離婚的。
這是文明的沖突,所以也就出現了一個很詭異的局面:華人在巴達維亞生活,但發生沖突后,華人評議會和公堂,拿的是《大順律》、以及閩粵宗族習慣來解決問題。
荷蘭嘗試過要求華人遵守西方那一整套的文化體系。
但結果就是上一個忠實執行政策的雷珍蘭,死的時候,竟沒有一個出面抬棺的——死了沒有人抬棺,花錢雇人抬的。
死了之后,除了自己家人沒人去靈堂,這在華人世界是什么概念,無需贅言。
用后世的話講,此人已經在華人社區里,社會性死亡了。畢竟直系親屬是不能抬棺的,而花錢雇人抬棺,絕對是丟人丟到姥姥家的事。
這些民事的婚嫁喪娶之外,還有個更關鍵的內容,直接關系到這些甲必丹雷珍蘭們的利益。
《大順律》明確規定:不得將天朝子民販賣出洋為奴;不得私自鑄幣;不得欺凌雇工;不得把持行市;不得放高利貸超過兩倍本金;不得……
這些不得,甲必丹、雷珍蘭們,全干過。
能不能執行是一回事。
有沒有,又是另一回事。
遇到個上綱上線的,拿著《大順律》,這群人最低也得流刑三千里戍邊,很多人根本就是直接入股參與買賣奴工的,也有鑄造鉛幣這種在大順抓著直接砍頭的。
以前只當是個屁,反正朝廷管不著,拿著《大順律》只是在華人社區里管一管雞毛蒜皮的結婚死人離婚分家產之類的事。
但現在大順的欽差要來了,甚至據說還要在南洋駐派監督員,保障華人權益。
那么,在巴達維亞的華人,大順有沒有資格管?
《大順律》對海外華人是否還有效?
還是只有民事問題有效,其余法律無效?
紫禁城里的那位天子,還是不是海外華人的天子?
底層華人拿著《大順律》,去監督員那告狀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