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朱翊鈞所布局的工業聯合體,因為礦產資源的關系,其生產環節放在北方居多,進而強化了帝國北方的市場經濟,變相增加了帝國北方的貨幣投放量。
更因為本時空發生了“李朝斗跳河救母”事件,財政狀況相對較好的朝廷大幅增加了京官的俸祿,進而將大量白銀投入了北方的流通環節,客觀上緩解了“錢荒”。
至于散碎銀兩熔為官銀過程中的火耗問題,朱翊鈞則直接把雍正皇帝的“火耗歸公”抄了過來。
在萬歷五年的時候,朝廷給京官大規模加俸祿就導致了很多地方官的不滿——我們干著基層最苦最累的活兒,升官比京官還慢,如今工資還差一大截子,這不是逼著我們貪污嗎?
然而當時的朝廷確實無法支撐給全天下官員加俸,只照顧京官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否則再來兩個李朝斗那樣的,皇帝的臉還要不要了。
但不給地方官加俸祿,潛臺詞其實是地方官有來錢的道兒,他們不需要加俸——這本身就是一個不好的導向。但在未實行條鞭法之前,朝廷也不可能再給小民加稅用以養廉,因此這兩年這事兒就一直拖著。
條鞭法試點后,有些地方官利用火耗上下其手,部分比較黑心的竟然收到到三成,屬地民眾的賦稅反而加重了。但試點么——本就是要充分暴露問題的。
因此伴隨著條鞭法全面推開實行的,還有后世雍正皇帝的“火耗歸公和養廉銀”政策。經過大量的數據統計,試點州府因為白銀質量的不同,火耗平均成本為三分。于是朝廷明令規定火耗為百分之十三,多加一分即以“貪贓”論罪。
所有火耗均由布政司統一收繳,造冊之后統一向下發放。詔旨上說:“與其州縣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撥火耗以養州縣”。
這種制度帶來了立竿見影的效果,一是直接增加了地方財稅收入,提高了地方應對災害的應對能力;其次確定了俸祿和養廉銀相結合的收入制度,將地方原來的橫征暴斂,隨意加賦的自由裁量權取消,灰色收入轉為明面上的補貼,降低了**風險。再次,統一規定了火耗標準,也減輕了農民的負擔。
將火耗歸于布政司還帶了一個好處,是增加了省級地方政府對下級的掌控力。按照當初鹽政改革的設計,售鹽區的劃定是以縣為單位的。這政策直接造成了縣富而府、省窮的局面,不利于省、府兩級對縣治的掌控。
如今火耗歸省支配,朝廷允許布政司出臺本省的養廉銀發放標準,對于各省因地制宜的治理增加了一個強有力的抓手。
而養廉銀的發放,反過來又拉大了地方官與京官的收入差距——以萬歷八年年底,侍從室出身的四川巡撫王廷贍為例,其養廉銀高達五千五百兩,接近其年俸的十倍。
京官雖然眼饞這高收入,但并不十分羨慕。因為此際朝廷的政體改革還沒有深入,地方官的幕僚等人員都需要官員個人給開工資,因此養廉銀暫時還不能造成“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