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件中,唯一鐵定的,就是唱戲的楊生和官家小姐韋女私下結婚了,這是律法明確反對的。大夏律例關于良賤不婚的規定,在某種程度上,是保護普通良民的。能迎娶良民的賤民不會太多,靠自己的更少,因此只有那些大戶豪族的家奴,才有實力迎娶良民。所以大夏律規定,為家奴娶良民的家長(主人),要打八十棍子,當然這門婚姻也是作廢的。如果為家奴娶了良民后,為了規避法律,還將良民入籍為婢女的,要打一百棍子。這顯然保護的是絕大多數的普通百姓,尤其是窮苦百姓。所以劉知易才認為這條法律還算公平,愿意站楊生有罪。
當然這條法律本身肯定有不公平的地方,但法律從來只能相對公平,做不到絕對公平。比如法律只禁止賤民娶良民女子,可不禁止男人納妾青樓女子,這是男權的問題,顯然男權比女權大,而且漠視了賤民的權力,基本上沒把賤民當人。但這跟這一條律法無關,本條律法絕對是在男權社會、封建社會,男女不平等、階層不平等的基礎上,在法律的能力范圍之內,盡可能保護最廣大普通人的一條善法。如果沒有這條法律,林花父親那種王府豪奴,不可能只娶一個王府女奴,恐怕早就妻妾成群了。
針對楊生一案,憑借最樸素的情感,大家覺得楊生值得同情,兩情相悅,發乎于心,對這些法學年輕士子來說,正是最浪漫的時候,更加同情楊生和韋女。另外縣令判決有些問題,楊生按照當地舊俗搶親,被誣告成了誘拐,以最高刑罰判處,如果說縣令自己沒問題,劉知易都不信。
可他依然認為公道,當即反駁:“楊生搶親,于法不和,實為強掠。”
又有人反駁:“叔父誣告,為財而來,縣令污判,同流合污。若此案公道,還有天理否?豈非縱人行惡?”
這個反駁很給力,有牽扯到一個很大的法理,那就是,法律是導人向善的。一提到善惡,就是最大的法理問題。
劉知易繼續反駁:“叔父或有貪財,縣令或有受賄,但楊生搶親,于法不合,判楊生者,法也,非縣令也。若以叔父及縣令為惡,而定其判決公道,豈非本末倒置。切記,法不誅心!”
叔叔明顯是沖著韋家的遺產來的,縣令受賄幾乎可以斷定,可這不影響判決的結果。受不受賄那屬于另一件案子,本案中,楊生用了法律不承認的方式,搶走了韋女,這就是強搶民女,因民女知情,判一個誘拐,并不過分。法律不能因為人的動機,而對案件本身產生差別對待,法不誅心。
又有人反駁:“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各地風俗不同,不能以一而論。”
這是一個現實,這是一個封建社會,封建族權很大,世家大族普遍實行家法,家法與國法有很大沖突,因為目的不同,國法是為了維護國家統治,家法只關心一家之興衰。所以有的地方,宗族族長以家法殺人,比如對家族里的寡婦偷人,浸豬籠沉水塘,官府不太干涉;可是家族子弟犯了國法,大家族往往想方設法藏匿,經常與官府沖突。
風俗介于家法與國法之間,一般情況下不會跟國法沖突,畢竟風俗也是導人向善的,可因立場和目的不同,在細微處就有了差別。不能因為共性的不沖突,而否定差別時候的優先性,劉知易認為,在國法與地方風俗出現沖突的時候,應以國法為準。
在推及開來,劉知易還覺得,這是一個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劉知易考過司考,學的當然是大陸法系。他站大陸法系,因為這是國情。海洋法系誕生于部落時代發展而來的民族國家,同一個部落,風俗相同,因此可以讓不專業的民眾參與審判,便于平息民憤。大陸法系誕生于帝國形態的國家,管理的民族眾多,風俗各異,讓民眾參與,以風俗判決,容易產生糾紛,同樣的案子,在某地一個判法,到另一地會是另一個判罰,不利于和諧。另外大陸法系本身,就是帝國進行移風易俗,統一民情的重要工具。大夏王朝顯然屬于大帝國,適用于大陸法系。
劉知易馬上道:“倘若判決依托風俗,那么楊生案在越郡審判,楊生搶親是風俗,可以不算誘拐。那么放到京師呢,假若韋家叔父來京城告御狀,是不是這風俗就不作數了。諸位在太學辯法,是不是也該依京城風俗,不認搶親風俗?”
劉知易駁斥有力,奈何對手眾多,依然有不服氣的,而且激蕩起了法家氣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