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寶并不知道這么多人關注他和王秋雅,他睡的很安穩,明面上是他和王秋雅兩個人一間屋,實則還有二十多名統計署的人在周邊暗中護衛,想要殺韋寶,可不是簡單的事情,不出動二十個以上的好手是辦不到的,而這里是遼西重鎮,弄一堆人來明目張膽的殺人,不可能。
第二日韋寶起的很早,王秋雅要起來服侍他洗漱,弄早餐給他吃,被韋寶攔住了,韋寶想讓王秋雅多睡一會,王秋雅無法違拗公子的命令,只得繼續在被窩中。
韋寶自己讓伙計弄了些熱水,然后讓手下人上街去買了肉餅來吃。
之后照例打坐,然后開始練功。
韋寶接著翻閱《大誥》,《大誥》是明太祖朱元璋親自寫定的刑典。
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發布《大誥》,也就是整理這一年審判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誥文的形式向全國發布,告誡官吏們,不要重蹈覆轍。
包括《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大誥武臣》四部分,統稱《御制大誥》。
洪武中期,官吏貪贓枉法、豪強兼并、脫避糧差日趨嚴重。朱元璋為維護封建統治,遂將“官民過犯”典型案例輯錄成帙,仿周公《大誥》之制,于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布《大誥》七十四條,十九年春刊布《大誥續編》八十七條,十九年冬刊布《大誥三編》四十三條,頒行天下,誥戒臣民。
反映了明太祖治亂世用重典的思想。
因為過于嚴酷和過多體現明太祖個人特征,故《大誥》在洪武之后基本不再行用。
因為第二場考判語五條,誥、表、內、科一道。
韋寶必須對大明律法有所了解,否則到時候抄都不會抄。
《大誥》所列罪案,誹謗皇帝、結黨亂政、寰中士夫不為君用、抗糧、抗差、抗租約占百分之八十,這類罪過主要有官吏玩忽職守、濫設吏卒、貪贓受賄、科斂害民侵吞錢糧、逃避糧差等。
懲處貪污的罪案占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細目中有郭桓案;酷斂百姓,貪污稅糧案;放賣官差,私役丁夫案;妄取擾民,私吞商稅案;謊報災情,侵沒賑濟案;及其他形形色色的貪贓受賄案。
這類罪犯皆處以重刑。起解官物,賣富差貧者,族誅;貪贓納賄、說事過錢者,凌遲處死;盜賣倉糧者,墨面文身,挑筋去膝蓋,仍留本倉守支;驛丞科斂驛夫,斷趾枷令驛前。有的貪污罪株連甚廣,如郭桓案系死者達數萬人。
次于官吏貪污罪案的是懲治侵吞錢糧和豪右逃避糧差的罪案。如糧長交結官吏、團局造冊、虛出實收、就倉盜賣、巧立名色、妄起科征,飛灑糧差、接受贓私、包攬詞訟、吊打細民,豪強劣紳買囑官吏、詭寄田糧、灑派包荒、攬納私吞、脫逃夫役、貪污賑濟、說事過錢、起滅詞訟等。對這類罪案的處理也較重,如灑派糧差,詭寄田糧者全家遷發化外,灑派詭寄之田賞給被害之民;攬納糧物,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處死,籍沒其家;說事過錢者,處死。
《大誥》所列凌遲、梟首、族誅者成百上千,棄市以下萬數。所誅殺者以貪官污吏,害民豪強為主。
懲形律極嚴酷,超出《大明律》的量刑標準,許多遭族誅、凌遲、梟首者多屬尋常過犯。
從《大誥》中可知,明初復用刖足、斬趾、去膝、閹割等久廢之刑,創設斷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又有或一身而兼數刑,或一事而株連數百人,皆出于常律之外。
“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之科,則為前代所未有。
明太祖規定:《大誥》每戶一本,家傳人誦。家有《大誥》者,犯笞、杖、徒、流之罪減一等;無《大誥》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遷居化外,永不令歸。
學校課士和科舉策試也以《大誥》為題。
朱元璋十分重視其親制四編《大誥》,他將之作為對天下臣民進行政治教育的課本,依憑**主義的絕對權威在民間強制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