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誥》頒行時,朱元璋宣告:“朕出是誥,昭示禍福,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觀為戒。”
頒行《大誥續編》時又進一步說:“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寶,發布天下,務必家家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遷居化令歸,的不虛不。”
頒發《大誥三編》時又重申:“此誥前后三編,凡朕臣民,務要家藏人育,以為鑒戒,倘有不遵,遷于化外,的不虛示。”
朱元璋又要求軍官們全家老小都要背熟《大誥武臣》:“不聽不信呵,家里有小孩兒每不記呵,犯法到官,從頭兒計較將來,將家下兒男都問過:你決得這文書里幾件?若還說不省得,那其間長幼都得治以罪”。
為了擴大四編《大誥》的影響,朱元璋把它們列為全國各級學術的必修課程,科舉考試從中出題。奉其旨意,行文國子監正官,嚴督諸生熟讀講解,以資錄用,有不遵者則以違制論處。
當時天下講讀《大誥》的師生來京朝見者多達十九萬余人,均賜鈔遣還。
將如此眾多的師生由全國各地召來京師講讀《大誥》,舉行學習報告會,這在中國封建社會史上堪稱空前盛舉。
此外,收藏《大誥》與否,成了判罪或減罪的依據;熟背《大誥》,不僅可以獲獎,而且還可以因此而被錄用為官,平步青云。
朱元璋為推廣自己的這幾篇作品,確實費盡心機。
韋寶覺得朱元璋的這些作為,可以當作中國封建文化**主義的標本。
朱元璋以為依靠政權的強制力量,可以使《大誥》廣泛傳播,深入人心,明廷**統治也能藉此而永久存在下去。
但是,在他歿后沒多久,四編《大誥》就被他的臣民拋置腦后了。
明代中葉,陸容說:國初懲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若風草然。然有面從于一時而收違于身后者,如洪武錢、大明寶鈔,《大誥》、《洪武韻》是已。
《大誥》惟法司擬罪云有《大誥》減一等云爾,民間實未之見,況復有講讀者乎!
嘉靖六年(1527),霍韜向皇帝上疏說:洪武中令天下生員兼讀誥、律、教民榜文,又言民間子弟早令講讀《大誥》三編,今生儒不知誥、律久矣,臨民蒞政,惟皆以吏為師。宜申明舊令,學校生員兼試以律,仍令禮部以御制《大誥》諸書刊行天下。
幾本枯燥的書,韋寶卻讀的是津津有味,因為韋寶也痛恨官吏!
從書中,韋寶能看出朱元璋的心思。
明律是死的,不能變,《大誥》主要管的是官員。朱元璋本身因為自己經歷更加痛恨貪官,所以大誥的懲戒也更加嚴格,甚至到了變態地步。
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表現。
“禮法,國之綱紀。禮法立,則入志定,上下安。建國之初,此為先務。紀綱法度,為治之本。”朱元璋對法律極為重視,同時由于元末明初之際,法律破壞嚴重,所以制定明律十分迫切。加上李善長有“歷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因此《明律》是以《唐律》為本所制定的。
韋寶覺得法律是由兩個字組成,即“法”和“律”,這兩個字的意思是不一樣的。
律,指的是國家頒布的社會規則,例如“殺人償命”。律是冰冷的,機械的,不講人情的,它只講究執行、執行、執行。法,不是一個具體的條文,而是在無數的條文基礎之上所提煉出來的一種理念,一種精神。它不在乎一個具體的規則,而是強調一個公平、正義的理念。一方面要講規則,講執行;另一方面要講公平,講正義。兩邊兒合在一起,才叫做“法律”。
所以說,古代沒有法,只有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