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條件下,法國和英國合為一個國家的計劃以近乎于癡人說夢,是不可能實現的了。
丹寧處理的案子,幾乎是全力意圖避免“極大的不公”,比如以“本戴爾案”命名的棄妻案,這樁案子被稱為“英格蘭法律孕育出的最為健壯的嬰兒”。
1952年的時候,丈夫為自由保有地產權人,后遺棄妻子,妻子仍居于該房產中,丈夫后被宣布破產,該地產的自由保有權歸于破產受托人,破產受托人請求頒布恢復占有令,要求妻子離開。
案情的特殊之處在于,妻子并不是法律地位的被許可人,也不是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只是因婚姻關系被丈夫允許居住其中。如果法庭判決妻子離開,房子歸銀行,房租是她唯一的收入,她不知要流落街頭,還可能會斷了收入。
丹寧主張判決妻子勝訴,可是他的路徑、理據絕非與棄妻衡平有關。
他查閱了16、17、18、19世紀的案例,最終在1882年的《已婚婦女財產法》里找到了一條,那時妻子的地位和家里的家具相差無幾,均屬于丈夫財產的一部分,自身的權利無從談起。
而子該法確定已婚婦女擁有自身財產后,經過1940年代判例法的發展,丹寧認為在17條的保護下,已婚婦女包括被離棄的妻子,至少擁有不被丈夫逐出婚姻房屋的權力,因該條文將驅逐的權力交給了法官,這樣不被驅逐的權力亦通過一系列判例,被延展至可對抗意圖驅逐棄妻的業主。
丹寧總結道:她并非丈夫的次級租戶,也不是他的被許可人,她僅有自身權利,該權力衍生自她的丈夫,但無論丈夫說了什么或做了什么,她仍可以主張租戶對租憑房屋之權利時,即便該主張是以丈夫的名義提出,仍不失為一項屬于她自身的權力。
如果梅洛普當時遇到了這樣的法官該多好,這樣她就不用流落街頭,最后到孤兒院去生產了。
但梅洛普的情況有點不同,驅逐她的是丈夫,本戴爾案對她的情況是無效的。
本戴爾案涉及破產受托人,通常是銀行,抵押的房子收不回來,妻子的利益被保護了,銀行的利益誰來保護呢?
有法官用“侵害公眾利益”批評棄妻衡平帶來的危害,他認為棄妻的“隱蔽性”會讓丈夫的債權人陷入“雷區”般的危險境地,威脅交易的安全,是對商業安全之公共利益最大的侵害。
那好吧,正義歸于銀行,那誰來憐憫一個被拋棄的妻子?就是要這么干?對嗎?
房子原本是中性事物,現在被賦予了倫理屬性,拋妻棄子如果符合倫理,那么生了孩子直接送監獄也是一個選擇。
這合情合理么?這不合情合理,不過拋妻棄子都合情合理了,怎么把孩子送監獄不合情合理了?伏地魔那樣的人不該送監獄嗎?
棄妻平衡僅為不涉及產權的衡平權益,而房屋產權問題不屬于棄妻衡平的范圍,丹寧的判決首先為棄妻建立一種獨立于丈夫的權力,任何知情的產權受讓人,在衡平法上“均受良心之故而受其約束”,換句話說,如果產權受讓人在接受該產權時得知有被許可人占有該土地,那么良心上不允許產權受讓人在明知被許可人存在的情況下仍對后者視若無睹,故衡平法不保護知情的產權受讓人。
銀行大聲叫苦,這要怎么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