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大計群吏之治,則計其所治民財器械之數孰備孰乏;田野夫家六畜山林川澤之數,孰治孰廢孰登孰耗而已。故大計群吏之治,則以知民之財器械之數,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數,以知山林川澤之數;凡在民者,皆知其數,然后知群吏征令有當否;知其有當否,然后可得而治正也。
凡稅斂,掌事者受灋焉;及事成,則入要貳焉。凡邦治考焉。
要貳者,物數之要;要,書之貳也。
職內,掌邦之賦入,辨其財用之物而執其總,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入之數,以逆邦國之賦用。凡受財者,受其貳令而書之;及會,以逆職歲與官府財用之出;而敘其財,以待邦之移用。
執其總者,執邦賦入之總數;受其貳令而書之者,受其副寫之令而籍之。
職歲,掌邦之賦出,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出賜之數,以待會計而考之。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財用,受式灋于職歲。凡上之賜予,以敘與職幣授之;及會,以式灋贊逆會。
以敘與職幣授之,則《禮記》所謂“上先下后”也。
職幣,掌式灋以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者之幣。振掌事者之余財,皆辨其物而奠其錄,以書楬之,以詔上之小用賜予;歲終,則會其出凡邦之會事,以式灋贊之。
以式灋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者之幣者,以式灋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以為禮者所受之幣也。
司裘,掌為大裘,以共王祀天之服。中秋獻良裘,王乃行羽物;季秋獻功裘,以待頒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