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府既言“凡王之好賜,共其貨賄”;內府又言“凡王及冢宰好賜予,則共之”者,凡王以玉府所受好賜,則玉府共之;凡王以內府所受好賜,則內府共之。
內府,掌受九貢、九賦、九功之貨賄,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凡四方之幣獻之金玉、齒革、兵器,凡良貨賄入焉。凡適四方使者,共其所受之物而奉之。凡王及冢宰之好賜予,則共之。
外府待邦之用,則經用而已;內府待邦之大用,則大故大事所用也。凡王及冢宰之好賜予,則共之者,冢宰所予,有不可以言賜者,故謂之好賜予。
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灋者。共王及后、世子之衣服之用。凡祭祀、賓客、喪紀、會同、軍旅,共其財用之幣赍,賜予之財用。凡邦之小用,皆受焉。歲終則會,唯王及后之服不會。
使外府共王及后、世子衣服之用者,外府所待邦用皆有法,欲王及后、世子非法弗服故也。《詩序》曰:“古者長民,衣服不貳,從容有常,以齊其民,則民德歸一矣。”其詩所言,主于都人士女衣服之一而已;然則王及后世子衣服,豈可以非法也?凡祭祀、賓客、喪紀、會同、軍旅,共其財用之幣赍,賜予之財用,疑“財用之”三字為衍,幣則共以為禮幣,赍則共以為行赍。
司會,掌邦之六典、八灋、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以九貢之灋,致邦國之財用;以九賦之灋,令田野之財用;以九功之灋,令民職之財用;以九式之灋,均節邦之財用;掌國之官府、郊野、縣都之百物財用。凡在書契版圖者之貳,以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以參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歲會考歲成,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冢宰廢置。
以三考之為參,以兩考之為互。逆邦國都鄙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又考其歲月日成,則四國之治皆可知也;然后以所知詔王及冢宰廢置。
司書,掌邦之六典、八灋、八則、九職、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圖,以周知入出百物,以敘其財,受其幣,使入于職幣。凡上之用財用,必考于司會。
九正,九職之正也;九事,九職之事也;正也、事也,與《酒誥》“有正有事”同義。司書掌九職,則以大計群吏之治,以知民財、器械、田野、夫家六畜之數故也;掌九正、九事,則以凡稅斂者受法焉,凡邦治考焉故也;敘其財,則敘掌事者之財,以知其所余;受其幣,則受官府都鄙,凡用邦財者之幣,使入于職幣;則所余及幣,皆使入于職幣也。
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財器械之數,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數,以知山林川澤之數,以逆群吏之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