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官員主要依靠的就是上級官員和巡按御史的考語,主觀性極大,這就導致填注考語不實、私揭中傷,賄賂上級官員和巡按御史的情形非常普遍,外察幾乎成為空文。
高拱奏請提前舉行京察和外察,朱載坖認為是可以的,但是考察的方式要加以變更,使之更加客觀。以往的京察和外察,地方官考核的標準主要依據官員任期內行過事跡所造《須知文冊》等文簿,京官考核則依據《諸司職掌》以憑考績,再加上上司和巡按御史的考語,還有就是科道的訪單,作為考核的依據。
朱載坖對諸位重臣說道:“朕觀之前的京察、外察,流于形式,甚至淪為黨爭傾軋的工具,朕以為殊為不妥。”
其實朱載坖所說各種弊病,之前也早就有人提出來了,在之前的大臣們早就指出京師的所謂訪單、咨訪已經漸成虛言,咨訪、訪單成為言官奔走串聯顛倒黑白、橫行私意的工具了。
對于這些現象,無論是吏部尚書楊博、左都御史葛守禮都很清楚,但是應該怎么解決,卻是一個非常麻煩的事情。
朱載坖認為,以前那種由河南道、都察院和吏部共同組織京察和外察的形式實在是過于呆板了,尤其是對于大明朝這些人精來說,漏洞實在是太大了,他們完全有時間去進行各種操作,這種考察實在是沒有任何意思。
而且憑借所謂的什么訪單、考語來評定一名官員的賢能與否,簡直是兒戲,反正都是花花轎子人人抬嘛,都是同僚,只要不是有黨爭或者私怨的,一般都不會惡語相向,而一旦涉及到黨同伐異,那就根本不管這些了,什么詆毀之詞就都出來了。
所以依靠京察、外察來黜退貪官污吏的可能性已經是非常之低了。
朱載坖認為,考察官員,要以能力、才干和品行為主要的考察方面,而且考察要能夠驗證,得是實實在在的東西,不能全是一番虛言,日后朝廷怎么查證?出了事情,朝廷怎么追究責任?
對于州縣官員,無非就是錢谷、刑名、文教三樣,朝廷的賦稅是否能夠及時征解,征解了多少啊,起運錢糧是否如數解運太倉,留存錢糧是如何支用的?刑名主要就是是否有嚴重惡性案件發生,尤其是民變,朱載坖認為,只要是因為橫征暴斂或者袒護士紳,激起民變的,一律革職,永不敘用。文教就是地方官府對于教育的支持力度。
這些都是要逐條進行考核,變成可以查證的數字,才能夠作為考核的依據。
而對于京官來說,也是如此,各個衙門根據自己衙門的業務,制定出一套可以由朝廷事后查證的京察則例來,才是真的。
而對于京察和外察的主持部門,朱載坖認為仍然應當由都察院和吏部來主持,但是不再是由固定的官員和河南道在組織京察了,京察所用的官員要臨時點用,事畢之后,再回到本衙。
這樣才能盡可能保證京察和外察的公平性,朱載坖的這個觀點得到了重臣們的支持,這樣確實是能夠盡可能的保障京察和外察的公平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