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糴,拼音是dí,糴音迪,會意字,從入從米,也就是買米的意思,引申開來是買入之意,可組詞為糴米。
與之相反的是——糶,音跳,拼音:tiào,意思相反,是賣米的意思。
糴米和糶米幾乎是專用詞,因為長期以來,吃糧續命是太過重要的事情,值得專用一組詞語來描述!】
其做法是:把好年成分為上中下三等,壞年成也分為上中下三等。
豐收年按年成的豐收情況,國家收購多余的糧食。
歉收年則按歉收的程度,國家拿出收購的糧食平價賣出。
上等歉收年賣上等豐收年收購的糧食,中等歉收年賣出中等豐收年收購的糧食,下等歉收年賣下等豐收年收購的糧食。這樣“雖遇饑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只有“民不散“,政權才能鞏固,這就是“平糴法“的目的。
結果行之魏國,國以富強,讓魏國成為戰國初年最強盛的國家。
范蠡和管子也有類似的說法,漢武帝時,桑弘羊創立平準法,依仗朝廷掌握的大量錢帛物資,在京師賤收貴賣以平抑物價。宣帝元康年間連年豐收,谷價有賤到一石五錢的,“農人少利”。大約就在這以后,大司農中丞耿壽昌把平準法著重施之于糧食的收貯,在一些地區設立了糧倉,收購價格過低的糧食入官,以“利百姓”。
這種糧倉已更名常平倉之名。當時邊疆金城(今甘肅永靖西北)、湟水(今青海湟水兩岸)一帶,谷每石八錢,耿壽昌曾在這帶地區收購谷物四十萬斛。
五鳳元年到二年(前57~前56),耿壽昌以為往年每年從關東向京師漕谷四百萬斛,用漕卒六萬人,費用過大,建議從近處的三輔(今陜西中部地區)、弘農(今河南西部和陜西東南部地區)、河東(今山西沁水以西、霍山以南地區)、上黨(今山西和順、榆社以南、沁水流域以東地區)、太原等地糴谷以供京師,可省關東漕卒過半。
耿壽昌又于五鳳四年奏請在邊郡普遍設置糧倉,“以谷賤時增其賈而糴,以利農,谷貴時減賈而糶,名曰常平倉,常平遂作為一項國政。
元帝初元五年,在位儒臣借口關東連年災荒,常平倉與民爭利,遂與鹽鐵官、北假(今內蒙古河套以北、陰山以南地區)田官等一同廢罷。
東漢明帝永平年間又擬設置常平倉,劉般以積弊之故反對,因而作罷。
晉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立常平倉,豐年則糴,歲儉則糶。
齊武帝時,米谷布帛價賤,議立常平倉市買積儲,永明六年(488),詔出上庫錢于京師市買,令諸州各出錢于所在地市買儲之。
后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公元488),秘書監李彪奏請折諸州郡常調九分之二及京都度支歲用之余,各立官司,年豐糴積于倉,歲儉減私十分之二糶之,遂頒詔施行。
北齊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令諸州郡置富人倉,亦用常平之法。
隋文帝開皇三年(583),置常平監于京都,常平倉于陜州。
同年,度支尚書長孫平奏令民間每秋成時,按貧富為差戶出粟一石以下,儲之閭里以備兇年賑給,名為義倉;五年,遂依其議詔立義倉。
唐太宗貞觀二年(公元628),命州縣并置義倉,凡置地畝納二升(高宗時改為按戶等出粟)儲之,兇年賑給或貸民為種秋熟納還。
十三年,令洛、相、幽、徐、齊、并、秦、蒲諸州置常平倉。
高宗時,置京都東西市常平倉,并設常平署官。
玄宗開元七年(公元719),擴大設置常平倉的地區,并定常平倉本上州三千貫,中州兩千貫,下州一千貫;大抵谷賤時加時價三錢為糴,不得抑配,貴時減價出糶。
天寶四年(公元745)豐收,命義倉亦準常平法收糴,義倉遂兼有常平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