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寶八年,關內、河北、河東、河西、隴右、劍南、河南、淮南、山南、江南十道常平倉糧共四百六十余萬石。
安史之亂,常平倉廢。
德宗即位(公元780),始復京城東西市常平倉,后戶部侍郎趙贊奏準于津要都會各置常平本錢,置吏征商人稅并竹木茶漆等稅充之,然因軍費浩大,所稅隨得隨盡,不能用于常平。
憲宗元和元年(公元806),規定諸州府于每年地畝稅內十分取二以充常平倉及義倉,依例糴、糶或賑、貸。
自此常平倉與義倉職能合一,并稱常平義倉。
文宗開成元年(公元836),又命官民田土常賦外每畝另納粟一升,于諸州所置常平倉逐年添儲,會昌中停罷。
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宋始置常平倉于京畿。
景德三年(公元1006)后,除沿邊州郡外,全國先后普遍設置。
各州按人口多少,量留上供錢一二萬貫至二三千貫為糴本,每歲夏秋谷賤,增市價三五文收糴,遇谷貴則減價出糶所減不得低于本錢。
若三年以上未經出糶,即回充糧廩,易以新糧,后來由于常平積有余而三司兵食不足,常平錢谷經常被挪移助充軍費。
熙寧二年(公元1069),推行青苗法,常平倉法遂為青苗法取代,其所積錢谷一千五百萬貫石(包括廣惠倉所積)亦充作青苗錢本,每歲夏秋未熟前貸放,收成后隨兩稅償還,出息各二分。
七年,改為一半散錢取息,而一年只收散青苗錢本一次,一半減價出糶。
九年,各地常平錢物“見在”數增至三千七百三十九萬余貫石匹兩等。
紹興九年(公元1139)重建常平倉后,恢復糴糶散斂舊法。
乾道三年(公元1167),諸路常平、義倉所積,計有米三百五十七萬余石,錢二百八十七萬余貫,其中絕大部分盡是虛數。
如信州,帳籍所載為九萬余石,上報之數為六萬八千石,復經盤量只有一萬余石。
常平倉已經名存實亡。
金世宗大定十四年(公元1174),曾定常平倉之制,豐年增市價十分之二以糴,儉年減市價十分之一以糶,命全國推行,但不久即廢。
章宗明昌元年(公元1190),復立,按郡縣戶口數儲足三月之糧即可,令提刑司、諸路計司兼領。
三年,以其往往有名無實,頒地方官奉行勤惰獎罰之法,并定制:縣距州六十里之內者就州倉,六十里之外者別置。
原定儲三月糧,改為按戶口多寡定儲糧數,自兩萬戶以上備三萬石至五千戶以下備五千石。
五年,全國置倉計五百一十九處,積糧三千七百八十六萬余石。
今上,如果正常年景與兇年能夠交替,且正常或者豐年,能夠提供大量余糧,這才是常平倉或者平糴法能夠實行的基礎,若是朝廷賦稅不足,或者兇年太盛,常平倉和平糴法,恐怕就失去了基礎,這也是新朝人口較少,土地較為豐沛的時候,實行常平倉和平糴法的原因,而隨著一朝延續,冗員、世家、文士、勛貴越來越多,常平倉的糧食還經常變成世家官僚與商賈勾結,害民肥己禍國殃民的便利手段。
說實話,今上,今后神圣中華有沒有官僚,有沒有世家,有沒有民眾人數暴增遠大于天畝之所出,臣下雖不敢妄言,但著實不對百年之后,有必然的信心。
所以,今上,養老保險之法,比起常平倉而言,全部轉為錢糧,并且還要繳納賦稅服役的丁口才能享受,但是長此以往,恐怕難以為繼,還請今上收回成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