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傷人者——游街七日,沒收家族財產,賠償受害者,終生服苦役,收入歸于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沒有死而殺人者已經死了,追加苦役兩代;
3.盜竊者——游街三日,沒收家族財產,賠償受害者,終生服苦役,收入歸于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沒有死而殺人者已經死了,追加苦役一代;
4.誣告——反坐
5.平準交易——缺斤短兩、貨不對板、欺詐者:
(1)欺詐者比照殺人者
(2)貨不對板比照傷人者
(3)缺斤短兩比照盜竊者
6.凌辱婦女、稚童——罪加一等
7.損害器物——加倍賠償
8.羞辱糾纏正常執法官吏——社區清潔役,屢教不改,服賤役,剝奪財產甚至抄沒家產
9.沖撞毀傷官軍、執法吏——可以當場圍捕緝拿,有檢察官在現場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擊斃
10.妄言造假欺騙——
(1)一歲到十六歲童子交婦幼保護部訓誡教育署,一年不能改觀的,交內府和圣道處置
(2)十六歲以上的,社區清潔役,屢教不改,服賤役,剝奪財產甚至抄沒家產
11.官吏役夫冤枉執法——反坐,罪加一等
兵部法:
12.逃兵役——本人貶為軍中奴役,三代家族降一等,抄沒家產抵罪
13.叛國泄密——可以當場杖斃,罪大惡極可至夷族,
內府也叫圣殿司法:
14.大不敬——
(1)可以當場杖斃,罪大惡極可至夷族
(2)妄言不真,棄嬰、虐童,強奸和蓄奴,
15.叛國泄密——可以當場杖斃,罪大惡極可至夷族,溝通泄密的國家,可以發起征伐
圣殿登聞律:
16.國民均可據實以告,所接結案,俱懸至公堂,膽敢阻攔者,論罪大不敬,誣告反坐,罪加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