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英國公府世代都與皇家關系很親近,世世代代下來,英國公府自然有不少耳目。
朱棣執政的明代永樂朝,以及與之一脈相承的洪熙、宣德兩朝,有鄭和七下西洋,應該是一個對外非常開放的時代。
然而,永樂朝的海禁實際上格外嚴格。
明成祖永樂二年,1404年,下令禁民間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為平頭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
平頭船無法遠洋航行,朱明王朝再用釜底抽薪之法來達到海禁的目的,迫使海商失去交通工具,可見成祖的防范之心何等堅決。
甚至對于洪武及建文時逃亡海外的商民,成祖也絕不放過。
同年十月,他遣人赴海外,命令“逃若在彼者,咸赦前過,稗復本業,永為良民。若仍恃險遠,執迷不俊,則命將發兵,悉行剿戮,悔將無及”。
成祖言出必行,永樂五年,鄭和自西洋返至新加坡海峽附近的舊港,就剿滅了拒不歸就的陳祖義海商勢力。
永樂五年,1405年七月,在武力平定安南后所設立的交趾布政司中,明王朝在新征服區內也堅持推行海禁政策。
在平定安南的詔書中,成祖申明“不許軍民人等私通外境、私自下海販豁番貨,違者依律治罪。”
在鄭和下西洋的影響下,永樂末年私人下海貿易的情況開始多起來。
就在鄭和第七次下西洋于宣德八年七月剛回到京師,宣宗即下令申嚴海禁:“命行在都察院嚴私通番國之禁。……私通外夷,已有禁例。近歲官員軍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辦為名,搜自下番,擾害外夷,或誘引為寇。置重罪。爾宜申明前禁,榜諭緣海軍民,比者已有擒獲,各有犯者許諸人首得實者給犯人家資之半。知而不告,及軍衛有司之弗禁一體治罪。”
如此嚴格的海禁,絕非防控海盜和危險分子所能解釋的。
一代雄主朱棣一方面大規模下西洋,另一方面卻如此嚴格地實行海禁。
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又自永樂改元,譴使四出,招諭海番,貢獻畢至。奇貨重寶,前代所希,充溢庫市。貧民承令博買,或多致富,而國用亦羨矣裕。”
明英宗天順二年,1458年,太監上奏:“永樂,宣德年間屢下西洋,收買黃金、珍珠、寶石諸物,今停止三十余年。府藏虛竭。”
宣德時工部尚書黃福亦曾說:“永樂間,雖營建北京,南討交趾,北征沙漠,資用未嘗乏。比國無大費,而歲用僅給。即不幸有水旱,征調將何以濟?”
即便下西洋本身,有一定的賞賜諸國,以求朝貢的目的。但是當諸國前來朝貢時,順帶進行的貿易無疑是互惠互利的。
進行海禁,壓制限止私人海貿,是為了將海貿官營化,收取其利,與漢代的鹽鐵官營一個性質。
宋元兩朝海貿極為發達,但由于私人海商往往漏稅、逃稅,貿易量巨大的同時,國家獲利甚少。
因此宋、元兩朝都曾嘗試過海禁,卻因為政府控制力不強而作罷,直到明朝,才具備實施海禁的能力。
另外,元代的過度重商,也導致大片良田種植經濟作物,限制了糧食最高產量。
元末人口不到9000萬,就因為人口飽和而爆發大型農民起義,以至于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