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頂三弩,三甲進地府。
這是一句俗語,說的就是民間私藏甲胄,尤其是全身甲,私藏一甲等于藏了三把弩,至少就是流邊,永不歸籍,若是藏了三副甲胄,那就是死罪不赦。
刑部尚書王之誥,看著卷宗看了許久說道“大明律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毎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明初的時候,明承唐制,大明律中規定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弩一張,加二等。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千里。甲三領及弩五張,絞。
洪武二十二年,絞刑廢除,私藏軍器,改為杖一百,流三千里。
弘治年間的問刑條例把這個罪又修改了一下,將弓弩從私藏軍器的名單上劃去,只有重甲和火器違禁,規定了最高判罰,為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也就是云貴川黔等邊方之地,永不歸籍。
時代在發展,弓弩已經不屬于違禁之列。
譚綸滿是驚訝的說道“打孔、粗磨、穿孔、錯穴、并裁札、錯稜、精磨,甲片才制作完成,還有要用皮革條編制成盔,內外還要有面料襯里,以銅釘嵌合,這一副甲胄,最少需要四十名工匠,一年時間打造,他顧氏要做什么,藏了百副”
王之誥搖頭說道“顧氏自陳是為了防倭。”
這個理由非常的恰當,倭寇鬧得最兇的時候,也進攻過松江府,當時羅拱辰還率軍星夜馳援,松江府縉紳為了感謝羅拱辰,還給他起了個牌樓紀念。
倭寇至嘉靖四十一年逐漸平定,戚繼光和俞大猷又清剿余孽,后來逐漸安定了下來。
顧氏說自己為了防倭患,準備了甲胄,也說得過去,也算是情有可原。
這又是一個形而下的實踐,與形而上的認知上的矛盾,大明的律法規定不可以藏匿甲胄和火器,可是倭寇四起,東南千里狼煙,準備一些甲胄和弩來防止被倭寇搶了,也是應該。
張居正頗為認真的說道“眼下倭患漸平,大明也在松江府設立了軍鎮,常駐了三千余精兵,防止倭寇侵擾,彼時朝廷不能安定海疆,若還不讓自保,不合于道。”
“不如這樣,嚴令各家各門,還甲弩火器歸公,三月期止,若是再有查處起貨,則以藏匿軍器罪名論處如何”
“理應如此。”王之誥同意了張居正的認定,藏匿軍器的確是重罪,但當時東南的主要矛盾就是倭患侵襲之下的種種社會亂象,胡宗憲、譚綸、戚繼光、俞大猷等等,在東南平倭的時候,也有富戶甲胄給募兵,最終完成了平倭。
這次的顧氏滿門的確是藏了不少的甲胄強弩,但也可以說是為了備倭。
海瑞卻略有些不贊同的說道“顧氏私藏甲胄理應責罰,若舍有罪而不懲,何以統馭萬民,法固有可寬者,亦有不當寬者,這是元輔對陛下剛剛說過的話。”
“確實,顧氏私藏甲胄有可寬之處,可倭患漸平,顧氏仍私藏于家中,不報于朝廷。這是不當寬處。”
海瑞打出了一記回旋鏢,以張居正剛剛的話,打了張居正一下,不贊同張居正這種和稀泥的做法。
葛守禮也是極為認同的說道“確實,若是沒有責罰,朝廷法度、慶賞威罰何在南衙縉紳見無責罰,自然要藏匿,不會將甲弩歸公了,理當懲治,以儆效尤。”
“海總憲以為應當如何處置”張居正看著海瑞問道。
海瑞言簡意賅的說道“還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