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其有功者,則察舉其屬人之有功;屬其地治者,則聯比其地治之職事。凡國之政令,自王達之于大司徒,自大司徒達之于遂人,自遂人達之于遂大夫,自遂大夫達之于為邑者:此之謂四達。
縣正,各掌其縣之政令、征比。以頒田里,以分職事,掌其治訟,趨其稼事,而賞罰之。若將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則稽功會事而誅賞。
遂官各降鄉一等,其官亦各降焉;故州謂之長,縣與黨同謂之正,鄙與族同謂之師。移執事,若遂師所謂“巡其稼穡,而移用其民,以救其時事”也。
◎鄙師◎鄼長◎里宰◎鄰長
旅師,掌聚野之鋤粟、屋粟、閑粟而用之,以質劑致民,平頒其興積;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頒而秋斂之。凡新甿之治,皆聽之,使無征役;以地之媺惡為之等。
掌聚野之鋤粟、屋粟、閑粟而用之者,聚此三粟而用以頒以施以散也。施其惠,若民有艱阸,不責其償。“而用之”之“而”,連上“粟”字讀。散其利,資之以利本業者,又散以與之。</p>